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 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服务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措施,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最大化地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提高废弃物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循环经济的统筹协调工作,应当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发展循环经济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推进、监督、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循环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倡导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
公民应当自觉履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合理消费,减少资源消耗,抑制废弃物的产生。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国家级和省级各类园区应当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能源和煤炭消费、主要污染物排放、温室气体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约潜力及重大生产力布局等因素,将总量控制目标分解到下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各重点行业或者重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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